(2013)濮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常玉成与常建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成,常建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常玉成,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常建臣,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常玉成诉被告常建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传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