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盛某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杭萧刑执字第11号罪犯盛某,男。2013年7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3)杭萧刑初字第799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罪犯盛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本院审理期间发现罪犯盛某有严重疾病,可能需要保外就医,故依法委托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罪犯盛某患有:多发性腔梗死;2型糖尿病;血糖控制不良、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盛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期限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