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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王华东、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华东;吴明;王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东,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吴明,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农业委员会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凤英,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人民医院医生,住鄄城县,系吴明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王华东申请执行吴明、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明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22×××3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明在中国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22×××3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