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杨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系陕KSD1**号奇瑞牌小轿车驾驶人及登记车主,住靖边县镇靖乡大岔村赵家湾。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系陕KP55**号丰田牌小轿车驾驶人及登记车主,住靖边县镇靖乡榆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袁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