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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7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与谷峰、陈正兰、沐林生、罗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谷峰,陈正兰,沐林生,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797-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利民路。负责人:熊焰,行长。被执行人谷峰,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正兰,女,1973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沐林生,男,1978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罗芳,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0日依法委托安徽佳博拍卖招标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沐林生、罗芳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小区的房屋,2013年8月14日竞买人王龙财以人民币347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注销芜湖市弋江小区的房屋抵押权。二、芜湖市弋江小区的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龙财所有。买受人王龙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尚XX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