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涂应军、肖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涂应军,肖敏,郝艾军,谢全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随县民初字第01144-1号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金钟楼首层。法定代表人黄碧娟,董事长。被告涂应军。被告肖敏。系涂应军之妻。被告郝艾军。被告谢全芳。系郝艾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曾都汇丰银行)与被告涂应军、肖敏、郝艾军、谢全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都汇丰银行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涂应军、肖敏、郝艾军、谢全芳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都汇丰银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涂应军、肖敏、郝艾军、谢全芳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文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艾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