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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招执字第5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永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周谦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永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邵周谦,丁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52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永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周谦,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第三人丁文红,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永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周谦买卖饲料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该欠款系被执行人邵周谦与其妻第三人丁文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丁文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丁文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10380元,并负担该欠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本案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各项诉讼费用。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大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