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周永成与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成,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社明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39-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成,男。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社明项目部。申请执行人周永成与被执行人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社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89367.7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随以(2013)宁执字第00139号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在宁强县盐务局享有的工程款,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进平审判员 高 林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