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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灶民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民初字第0212号原告丁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沈俊,东台市东台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正林,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小丽于201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