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灶民初字第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民初字第0212号原告丁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沈俊,东台市东台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正林,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小丽于201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