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行执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海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海阳市留格庄镇东远牛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海阳市国土资源局;海阳市留格庄镇东远牛村民委员会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海行执字第003号 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丛国松,男,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海阳市留格庄镇东远牛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克安,男,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1月8日以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村集体土地建设村委办公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海国土资罚字(2010)第A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海阳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平 审判员 沈 明 审判员 鲁子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