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商南县肖双梅与王忠秀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双梅,王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43号申请人肖双梅,女,汉族,住商南县十里坪镇白鲁础村��子组农民。被执行人王忠秀,女,汉族,农民。肖双梅与王忠秀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忠秀赔偿肖双梅26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执行到位1000元(含执行费50元)。同时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当地均属贫困户,无固定经济来源,当地村委会亦就双方当事人的困难情况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给予申请人肖双梅司法救助1650元。执行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忠秀承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七���二十七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