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民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农民,陕西省横山县高镇镇人,现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委托代理人白海余,男,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天台八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彭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陕西珠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尹明良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