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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辖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秦华红与淮安市京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良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红,淮安市京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良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辖初字第0027号原告秦华红。被告淮安市京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177号锦绣京淮1区2层。法定代表人陶回忆,职务不详。被告王良,1988年10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华红诉被告淮安市京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良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淮安市京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被告淮安市京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我公司现在实际办公地点在洪泽县,本案应由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洪泽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王良认为:我的户籍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瓮梅村7组,本案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2)河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秦华红与被告王良在被告淮安市京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发生争执。该售楼处在清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清河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淮安市京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