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井荣坤、马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井荣坤,马文,聂福明,卓自芹,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05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瑞芹,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媛媛,该单位职工。被告:井荣坤。被告:马文。被告:聂福明。被告:卓自芹。被告: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井荣坤、马文、聂福明、卓自芹、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井荣坤、马文、聂福明、卓自芹、王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