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法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桂林市桂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志生,邱馨慧,叶八,邱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桂林市桂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生。被执行人:叶志生。被执行人:邱馨慧(曾用名:邱美河)。被执行人:叶八。被执行人:邱美艳(现用名:邱馨平)。本院在执行刘强与桂林市桂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志生、邱馨慧、叶八、邱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桂市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雁山区人民法院范围内,为便于统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09)桂市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指定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国龙执行员 夏传华执行员 王世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