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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贾国文与张世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国文;张世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国文。委托代理人:张景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世建。再审申请人贾国文因与被申请人张世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金民终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国文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被申请人赔偿房屋修复费用4000元太少,实际修复的费用远远大于此数额。2.原审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2011年9月7日至终审判决之日的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错误,事实上,被申请人至今未交付房屋。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张世建答辩称:1.被申请人认为原审确定的修复费用4000元太高,因为被申请人仅是租用房屋,房屋的损坏不一定是被申请人造成。2.被申请人承租的两处房屋,一处于2011年3月3日到期后就不再承租,另一处被申请人明确从2011年9月6日不再承租,因此,二审确定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被申请人也不应承担。请求驳回贾国文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修复费用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确定的上述费用太少依据不足。贾国文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国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