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杨雪燕与包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燕,包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20号原告:杨雪燕。委托代理人:郑加飞。被告:包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燕与被告包建良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雪燕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文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