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前好、铅山县保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XX宝、刘德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前好,铅山县保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XX宝,刘德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高前好,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原告:铅山县保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法定代表人:吴江平,总经理。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宝,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刘德琴,女,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前好、原告铅山县保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XX宝、被告刘德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