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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孟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孟先,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孟先,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惠明,该公司股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1)禹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向被执行人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蚌埠市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