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银娇与程��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345号原告邓银娇与被告程真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奉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银娇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真香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银娇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7月26日,被执行人程真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银娇案款人民币15717.5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62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135.76元。现申请执行人邓银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34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嘉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