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淮北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洁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洁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淮北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兴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民,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洁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洁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北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