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银科与粱林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科,粱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周银科,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联合村。被执行人粱林贤,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宁王村。本院在执行周银科与粱林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粱林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粱林贤赔偿申请执行人8000元。诉讼费197元,执行费50元。现经本院督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履行当中。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有权要求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