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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行审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宁波震鸿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审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法定代表人王群飞。委托代理人徐良岳。被执行人宁波震鸿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梓林。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2月4日作出的仑质监立字(201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补正法律文书,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作出的仑质监立字(201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的调查、告知、送达、催告等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作出的仑质监立字(201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作出的仑质监立字(201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毛 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哲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