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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周永胜与张清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胜,张清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周永胜,男。被告张清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胜与被告张清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胜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周永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