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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许洪涛与原审被告许文莉、许振山股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洪涛,刘日荣,许安慧,朱泽慧,许文莉,许振山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许洪涛,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已于2011年12月15日去世。原告:刘日荣,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秦华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系许洪涛之妻。原告:许安慧,女,200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许洪涛之女。法定代理人:刘日荣,简况同上,系许安慧之母。原告:朱泽慧,女,200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许洪涛之继女。法定代理人:刘日荣,简况同上,系朱泽慧之母。原审被告:许文莉,女,1974年9月22出生,汉族,系原审原告之女。原审被告:许振山,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审原告之子。原审原告许洪涛与原审被告许文莉、许振山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军安审 判 员  吴海玲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