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长春天盛油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兴华橡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天盛油品有限公司,长春市兴华橡胶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长春天盛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柳影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金伟,经理。被告长春市兴华橡胶制品厂,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法定代表人刘万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天盛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兴华橡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天盛油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天盛油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先交纳),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