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付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5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学敬,该公司经理。被告:付云。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亿客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付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及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忠民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