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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燕金、熊方晴、湖北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刘某,熊某,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284-2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周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熊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熊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30650.95元、利息42512.1元,合计473163.05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2年2月21日止,此后利息、复利、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熊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3658.15元;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提供的抵押物武汉市东西湖区金珠港湾3栋1单元8层801室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贷款本息时,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398元,执行费74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某享有武汉市东西湖区金珠港湾3栋1单元8层801室房屋(他项权证武房期东字第2007003862号,建筑面积192.34平方米)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珠港湾3栋1单元8层801室房屋(他项权证武房期东字第20070038**号,建筑面积192.34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蕾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驰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