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立岭诉被告邱县香城固中心卫生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立岭,邱县香城固中心卫生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544号原告谈立岭。被告邱县香城固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为邱县香城固南马路。法定代表人武红玉,系该院院长。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谈立岭诉被告邱县香城固中心卫生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谈立岭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立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立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谈立岭承担。审 判 长 赵敬宏审 判 员 汪西坤人民陪审员 尹凤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保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