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江门市和市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广美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和氏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广美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31-2号原告江门市和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鹤山市。法定代表人罗广耀。委托代理人谭力峰、朱慧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广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广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XX陶瓷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XX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36元,财产保全费1630.25元,诉讼费用合计3945.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