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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钟庆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钟庆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洁,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庆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桔乡大道486号。负责人:尤卫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聪(公司员工)。原告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台一医)与被告钟庆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以下简��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一医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利、被告钟庆祝、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一医起诉称:2013年5月2日16时,被告钟庆祝驾驶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停车场因不按规定倒车,将原告消防栓撞坏致自来水泄漏的交通事故。当日,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岩大队(以下简称黄岩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钟庆祝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钟庆祝的肇事行为造成原告损失有:修理费2400元、水费2350元(500吨)、临时加班费700元,总计5450元。经了解,事故车辆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已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内。双方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钟庆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5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钟庆祝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人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对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答辩如下:对修理费2400元无异议;水费2350元仅凭原告自身的证明,不予认可;临时加班费也是原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且即使该费用确实发生,也系间接损失,不属于答辩人保险理赔范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相关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钟庆祝的户籍证明与驾驶证、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交强险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票据等及及到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证实。原告台一医要求被告方赔偿的损失,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1、修理费:原告主张2400元,被告方无异议,予以确认。2、自来水流失损失:原告主张2350元,但提供的依据仅是自己出具的证明,对此被告方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消防栓在事故中损坏导致自来水流失,其损失客观存在,但原告按流水时间1小时计算水量明显缺乏依据,根据被告钟庆祝对事故现场流水情况的表述,酌情确定原告自���水费损失为780元。3、加班费支出:原告主张因本次事故支出临时加班费700元,并提供了临时加班费发放清单。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在当日下午4时,因临时停水导致原告锅炉房、洗衣组等部门临时加班显属客观,原告为此支出临时加班费700元也无不当,应予认定;但该费用为本次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依约非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范围。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88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各方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事故车辆浙J×××××号轻型普通货车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台一医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3880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2000元。原告交强险外损失1880元,根据事故责任,依法应由被告钟庆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钟庆祝承担的该部分损失依法按约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180元,余款700元由被告钟庆祝自行承担。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180��,共计3180元。二、被告钟庆祝赔偿原告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00元。上述一、二项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款汇付本院账户(开户单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工行黄岩支行,账号:12×××9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60元,被告钟庆祝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