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妙琴申请执行苟世全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妙琴,苟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李妙琴,女,生于1953年6月4日。被执行人:苟世全,男,生于1959年5月15日。李妙琴诉苟世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苟世全赔偿李妙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印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除已垫付的4000元外,再实付11000元)。于调解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苟世全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李妙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苟世全履行了案件款11000元,申请人李妙琴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菁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