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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倪庆慧、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庆慧,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746号原告:倪庆慧。委托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美。被告: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庆勇。委托代理人:莫建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庆慧与被告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庆慧撤回对被告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的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庆慧撤回对被告浙江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明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