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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董思红与董民香、董恩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思红;董民香;董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335号原告董思红。委托代理人王春红。委托代理人于强。被告董民香。被告董恩武,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原告董思红与被告董民香、被告董恩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思红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思红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