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8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梁某,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