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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张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东,张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梅,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居民。被告:张冲,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恒一,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张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审 判 员  李淑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