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初字第1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天源网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永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源网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永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201-2号原告:浙江天源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方。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干丽君,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武进永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源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永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源网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源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8元,减半收取4604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共计7924元,由原告浙江天源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