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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二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230号原告王某某,男,52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某甲,女,56岁,汉族,住焦作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樊媛媛人民陪审员  蒋思源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