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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84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屏山县。委托代理人葛永红,富顺县赵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