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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鬲建武与鬲新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鬲建武,鬲新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鬲建武,男,汉族,农民。被告鬲新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鬲建武与被告鬲新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鬲建武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其私下与被告协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鬲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鬲建武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