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束志国修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志国,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932号申请执行人:束志国,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束志国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1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裕鑫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