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刘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添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99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刘添,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西县,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4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强制戒毒二年;于2011年3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再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本案于2013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刘添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刘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刘添来到本市福田区皇岗上围二村22栋402房将一包毒品“K粉”(经鉴定,重3.0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事先联系的买家叶某1。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刘添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交易毒品、毒资亦被缴获,民警另从被告人陈刘添身上缴获两包“K粉”(经鉴定,共重10.8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刘添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及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查缉经过、通话记录、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证人叶某1、曾某1、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刘添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涉案毒品成分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刘添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刘添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同时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刘添归案后及当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刘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注:其被行政拘留前先行羁押一日,予以折抵刑期。)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