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08号原告:李某甲,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