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9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良与被执行人李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李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984-2号申请执行人李良。被执行人李冠华。申请执行人李良与被执行人李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271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550元、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9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