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3-11-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BodyTextIndent,li.MsoBodyTextIndent,div.MsoBodyTextInden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31.5pt;font-size:15.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div.Section1{page:Section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李博晖,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汪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新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巡礼,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大仲。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下称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网络公司)及原审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百视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云中法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被告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广东省云浮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1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享有管辖权。被告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认为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其认为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缺乏理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11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地市级分公司,所开展的“宽带互联网视听”业务是根据上级公司的安排,其仅仅负责提供网络接入,链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业务平台。上诉人并不是“宽带互联网视听”业务的内容提供者,内容均是通过业务平台传送而来。因此,本案若存在被控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2013年1月22日,央视国际网络公司以中央电视台已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走近科学》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央视国际网络公司,而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百视通公司在未经央视国际网络公司授权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其提供的“宽带互联网视听”业务中转��中央电视台各个电视频道,同时也将《走近科学》电视节目上传至互联网,该等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并给央视国际网络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百视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2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云浮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1号《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法释[2006]11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发[2010]5号《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孟浪代理审判员符容代理审判员邵静红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吴利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