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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非诉行审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对曹显军处罚决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曹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旬非诉行审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乐荣彪,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峰,该局路政执法大队路政员。被申请人曹显军,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因曹显军所有的DH225LC-9型履带车,擅自在黄泥坪公路0k+000M至0K+500M之间行使,采取防护措施不当,损坏公路限宽墩一个,并对公路路面直接碾压,造成部分公路路面损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四)项,《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条(二)项、第三十五条(三)项的规定,于2013年4月10日对曹显军作出旬农路南(2013)第012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决定书送达后,曹显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又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曹显军送达了旬农路催字(2013)第012号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也未自动履行,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南(2013)第012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南(2013)第012号���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对曹显军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徐启智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