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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合肥坤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王路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坤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54号申请人合肥坤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驻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8号天智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王路新,董事长。申请人合肥坤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1826791,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0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10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浦发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山东东方宏业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寿光市天健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合肥坤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坤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