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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宏斌与强小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斌,强小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李宏斌被告强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斌与被告强小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斌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斌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宏斌负担50元。审判员  苟培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