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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560号原告赵某甲,女,2007年5月18日出生,学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理人笪某甲(系原告之母),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理人笪某乙(系笪某甲之父),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理人于某某(系笪某甲之母),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李福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乙,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蒋子军,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笪某乙、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福生、被告赵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蒋子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父女关系,自2011年原告的母亲患病住院,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的母亲无能力照看自己,更无法照管女儿,被告不但不理不睬,还把母女俩拒之门外不让进家。母女俩一直由原告的姥姥家照看。原告的保费也是由姥姥家垫付,直到现在被告没有看过他女儿一次,而且还千方百计想抛弃病重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未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并给付2010年至2012年的保险费7845元。被告赵某乙辩称,1、答辩人已经无力再增加赵某甲的抚养费。近两年答辩人与笪某甲之间的纠纷已经形成6次诉讼,根据(2011)古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答辩人需支付赵某甲的抚养费每月550元,另加2011年1月到8月的抚养费2500元;根据(2011)古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需支付笪某甲的医疗费16521.35元,生活费4500元;根据(2012)古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需支付笪某甲医疗费4760元,生活费7500元。答辩人每月工资仅2000元左右,近两年的收入仅40000元,但近两年答辩人已经给付赵某甲抚养费12400元,给付笪某甲医疗费、生活费33281.35元,计45681.35元。支付的费用已经超出答辩人的全部收入,答辩人近两年全靠四处举债及亲属接济才能勉强度日,已经无力再增加给付赵某甲抚养费。答辩人给付的抚养费不够的话,答辩人愿意自行抚养赵某甲。2、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认定笪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笪某甲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通过法院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后确认,仅凭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几份病历和诊断证明认定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如果认定笪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答辩人系笪某甲的监护人,而非笪某乙、于某某。4、笪某甲没有代理赵某甲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能力。5、并非答辩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是笪某甲及其父母一直控制着女儿赵某甲,导致答辩人无法履行抚养义务。6、笪某甲向答辩人主张婚生女赵某甲的保险费用,无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为未成年子女购买商业保险的义务。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承担赵某甲商业保险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笪某甲与被告赵某乙于2011年1月20日分居至今,现原告随其母笪某甲生活。2011年10月18日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古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自2011年11月份起被告赵某乙每月给付原告赵某甲抚养费55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另查明,被告赵某乙系唐山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合同工,现在每月收入2076.89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具体数额应结合原告的具体需要,被告的收入及生活情况综合考虑,适当给付。本案中被告赵某乙每月给付原告赵某甲抚养费55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赵某甲要求被告赵某乙给付2010年至2012年的保险费7845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徐文辉审判员  李永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