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芹芳与被告杨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雷某某,又名雷某某,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合阳县坊镇灵井村*组,农民。被告杨某,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坊镇灵井村*组,农民。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渭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