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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芹芳与被告杨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雷某某,又名雷某某,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合阳县坊镇灵井村*组,农民。被告杨某,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坊镇灵井村*组,农民。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渭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晓庆 来源:百度搜索“”